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新光三越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推展文化事業、開創高品質生活環境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宗旨、業務範圍)
一、舉辦展演藝術活動,推廣在地文化。
二、致力國際交流,推動文化創意產業。
三、規畫獎掖辦法,鼓勵藝術創作。
四、致力合作平台建立,促進藝術合作。
五、提昇社會美學涵養,落實生活藝術化,藝術生活化。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事務。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貳仟萬元整,由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松高路十九號八樓。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四、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於每年年底審定下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二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及每年年初審定上年度業務報告、財務報告及財產清冊,五月底前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財務報告(含經費決算表、資產負債表)。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廿六日,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五次修正於民國一○五年五月十六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