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光三越攝影系列活動—新光三越國際攝影大賽 徵件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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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攝影主題 | ||
由攝影創作者自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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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件期間 | ||
| 2009年6月25日~2009年8月10日(以郵戳為憑) 徵件簡章請至全省新光三越1F服務台/法雅客經銷點索取或下載列印(免收報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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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賽資格 | ||
| 1.
凡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 2. 本活動主辦、協辦、贊助單位之相關工作人員、本活動之顧問、評審皆不可參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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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件時間/方式 | ||
收件期間:2009年6月25日~2009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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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媒材 | ||
| 1.
作品以數位相機或傳統相機拍攝皆可。 2. 作品中不得含有兩張以上照片的合成,亦不得以任何方式除去作品中的任何元素。 3. 得獎者之正片原片/原始底片/數位檔案必須提供新光三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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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規格 | ||
1. 參賽作品請一律放大為A4尺寸(29.7×21cm)或8×11吋之彩色/黑白照片,不得裱框、翻拍拷貝、裁切格放、人工加色、電腦合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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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資格 | ||
| 1. 參賽作品距完成日不得超過三年,且必須未曾公開發表,亦未獲得任何獎項(惟經主辦單位認定係屬於非競賽性質者,不在此限)。違反者並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將取消其得獎資格,已領取獎勵者(含獎金、獎品、獎狀等)需立即返還之。 2. 每人限交一組(共5張)系列作品,入選發現重複者,主辦單位擇一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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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審標準 | ||
| 1. 評審標準將依據作品的構圖(40%)、創意(30%)與攝影品質(30%)來評選。 2. 參賽者必須尊重評審委員之評審結果,不得提出異議。 3. 主辦單位將在2009年8月31日前會主動通知得獎者,聯絡相關展覽得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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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權條例 | ||
| 1. 參賽作品需由本人親自拍攝,並以本人真實身份資料投稿,不得以假名投稿,且參賽者必須擁有參賽作品的所有著作權,不符規定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資格。 2. 參賽者有義務確保其攝影作品未侵害第三人之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侵害他人情事,同意主辦單位取消其資格,並退還已領取獎勵,且願自負全部責任,並與新光三越等主辦單位無涉。 3. 得獎者在接獲通知後十四天內必須簽署及繳交著作權讓與同意書予新光三越,否則視同棄權,主辦單位將另行選出得獎者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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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條款 | ||
| 1. 送件參加本次比賽視同參賽者接受所有參賽規定。 2. 未遵守本活動參賽規則者視同棄權。 3. 參賽作品於送達至主辦單位前而受有任何之損害,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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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
| 1. 所有參賽作品(包含規格不符者)一律不退還,謹請見諒。 2. 請得獎者於領獎時攜帶個人身分證及印章(外籍人士請攜帶護照與居留證)至主辦單位指定地點領獎。 3. 依稅法規定,凡獎品市值超過20,000元,得獎者需預先繳納10%之稅金(外籍人士不論獎品之金額,須就中獎所得扣繳20%稅金),方得領取獎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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