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件期間 | ||
| 2008年4月15日~2008年5月31日 | ||
| 簡章索取管道 | ||
| 請至全省新光三越1F服務台/法雅客經銷點索取 或至http://www.skm.com.tw 下載報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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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件方式 | ||
| 臨櫃繳交:新光三越全省各分店服務台繳件 郵寄:110台北市信義區松高路19號7F,請在信封上註明「2008新光三越國際攝影大賽徵件小組收」(以郵戳為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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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頒獎典禮 | ||
| 2008/8/9(六) PM14:00 新光三越信義新天地 | ||
| 參賽資格 | ||
| 凡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 本活動主辦、協辦、贊助單位之相關工作人員、本活動之顧問、評審皆不可參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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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媒材 | ||
作品以數位相機或傳統相機拍攝皆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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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規格 | ||
| 參賽作品請一律放大為A4尺寸(8x11吋)之彩色/黑白照片,不得裱框、翻拍拷貝、裁切格放、人工加色、電腦合成。 每名參賽者均需繳交1組系列作品(5張組成1組),否則不予受理。參賽者請務必確認得獎後能夠提供原始底片/數位檔案(至少10MB供展覽活動輸出使用)。 參賽之作品,請以厚紙板自行完封包裝(不可大於29.7*42cm)。若有黏貼或因繳交作品尺寸過大造成作品毀損之情形,主辦單位概不負責。 正式參賽文件必須包括報名表及參賽作品。請確實填寫報名表格,並黏貼於每張作品背面(報名表格可自行複印)。若因未標明清楚而造成系列作品遺失或作者認定困難,主辦單位概不負責。 得獎之數位作品,需提供像素值2481X3507 pixels以上規格之jpg檔或TLFF檔之原始檔案(有效畫素為600萬畫素以上,檔案大小10MB以上為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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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資格 | ||
| 參賽作品距完成日不得超過三年,且必須未曾公開發表,亦未獲得任何獎項。違者遭受檢舉,並經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將取消其得獎資格,已領取獎勵者(含獎金、獎品、獎狀等)需立即返還之。團體、會內刊物所發表之鼓勵性攝影作品,則不在此限。 每人限交一組(系列)作品,入選發現重複者,主辦單位擇一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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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財產權條例 | ||
| 參賽作品需由本人親自拍攝,不得以假名投稿,且參賽者必須擁有參賽作品的所有著作權。不符規定者主辦單位得取消其資格。 參賽者有義務確保其攝影作品未侵害第三人之商標、專利、著作權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侵害他人情事,同意主辦單位取消其資格,並退還已領取獎勵,且願自負全部責任,並與新光三越等主辦單位無涉。 得獎者在接獲通知後十四天內必須簽署及繳交著作權讓與同意書予新光三越,否則視同棄權,主辦單位將另行選出得獎者遞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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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條款 | ||
| 送件參加本次比賽視同參賽者接受所有參賽規定。 未遵守本活動參賽規則者視同棄權。 參賽作品於送達至主辦單位前而受有任何之損害,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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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 ||
| 所有參賽作品(包含規格不符者)一律不退還,謹請見諒。 | ||
| 評選標準 | ||
| 評審標準將依據作品的構圖(40%)、創意(30%)與攝影品質(30%)來評選。 參賽者必須尊重評審委員之評審結果,不得提出異議。 請勿來電或Email詢問參賽作品的處理進度。主辦單位將在2008年7月11日前會主動通知得獎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