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 選 基 準.

■ 評選基準
(一) 美術工藝組:  
1. 文化特色:蘊含傳統工藝文化,特有宗教習俗、生活傳統等特色。   
2. 巧工技藝:包括作工之難度與細緻精巧,表現出特殊、完美等技術。   
3. 造型美感:包括形制、紋飾、色彩、材質等美感與創意之表現。
  

(二) 創新設計組:(2015年主題為「戶外休閒空間藝術化」)
1. 創新性:包括設計理念、造形、用途、材料與技術之創新等。       
2. 功能性:包括使用目的之適當實用功能、耐用性與使用便利性等。   
3. 美感性:包括造形、色彩上的美感、手工質感及在地工藝文化特色表現等。 
4. 市場性:包括量產的可能性、經濟性及符合消費者之需求等。

■ 參加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或共同創作之團體,並應為參賽作品之著作人,享有參賽作品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二)作品未曾獲得任何補助或國內外公開競賽(單所學校內競賽除外)入選(圍)以上之資格。

■ 作品規定
(一) 作品無仿冒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
(二) 未完成之半成品及難以移動、搬運,或是容易破碎、變質、變形及不耐久存之作品,不得參加。作品如因損壞致無法進行評選,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三) 參賽作品未組裝前之單件規格長、寬、高,以不超過110×120×150公分〈含包裝箱)為原則,但編織捲軸類作品則不在此限;單件重量以不超過80公斤為原則。精細作品建議加設墊座,並以壓克力罩裝妥固定。作品不得為模型,照片與送件作品需相同。
(四) 參賽作品需以四面堅固包裝箱或木箱承裝,以利重複包裝及搬運,並加入填充物防護(嚴禁使用碎保力龍與破報紙),外箱請貼妥作品組裝完成之照片,如無完整包裝箱,不予收件。
(五)作品中如有配件是購買而得、非作者親自製作,亦須詳加註明。
(六)所有參賽作品若因空間條件之限制或其它原因,主辦單位有權提出作品修正要求。